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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5日
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管控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加强安全监管。如果监管不严,极易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由于因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事故呈上升趋势,造成多人伤亡及巨大财产损失,给社会、家庭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也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
2016 年 12 月 24 日 15 时许,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九龙庙村一村民出租房内,河北省居民乔某与当地房主盖某家中非法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现场5人死亡。
2018年5月3日,济宁邹城市石墙镇大季村发生一起因非法拆解烟花爆竹导致4人死亡的爆炸案件。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10 许,沂南县湖头镇前杜家哨村发生一起私自制造烟花爆竹引起的爆炸,当场死亡2 人,重伤2 人,现场及其惨重。
2022 年 11 月 6 日,泰安市东平县发生一起涉嫌私存爆炸物品引起的爆炸案件,造成3死1重伤。
2022 年 11 月 7 日,济宁市发生一起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爆炸事故,造成2四3伤。
从以上大量案件中可以看出,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炸死、炸伤参与非法生产的人员,而且往往给左邻右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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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