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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
公平正义是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最终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内蕴朴素辩证法和厚重民本观,是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贯彻落实,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基本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
一、深刻认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着眼于彰显公平正义的永恒价值追求,兼具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和实践性,具有深刻的价值内涵。
(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立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定位,自觉践行对党忠诚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是具体的、实践的,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检察办案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在检察办案中把政治视角和法治思维相结合,做到执行党的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相统一,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以高质效办案的实际行动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公共利益代表、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建设者和促进者,以自身履职办案主动融入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迫切需要
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闭幕会上强调,“一定要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明确指出“人民群众看我们党、看我们的政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我们法院、检察院办案是否公正、高效,有无贪赃枉法”。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最根本的要求和期盼就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把握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的新要求、新期待,才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依法公正办案的获得感。
(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落实“严格公正司法”的要求,彰显法治担当的有力抓手
把公平正义视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公正司法观的标志性特征之一。在法治建设中,检察机关的任务就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格公正司法”,其中“严格”强调“原原本本”“不折不扣”,基本要求在于尊重立法原意、平等适用法律和确保法律效果。“公正司法”强调“权利救济”“同案同判”“不偏不倚”,特别关注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严格公正司法”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核心要义,需要检察机关在监督办案各环节秉持理性、平和、审慎、谦抑、善意的检察理念,积极主动投身检察改革,以精准、全面、务实、高效的检察履职办案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转变履职理念,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牵引
推进治理现代化是法治工作的重心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实现案件办理质量高、效果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积极探索适用预防性法律制度,通过检察办案助力实现由单维强调善后处理、特殊预防的传统刑事法治,向系统预防的现代法治转变。着眼于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将理念先导、制度向导、教育引导、心理疏导有机贯通于办案全过程,落实有诉必应、有困必济,严格依法办案,促进案结事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调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融“治罪”与“治理”的法治思维、系统思维于一体,有利于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二、辩证理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逻辑内涵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高”在质量上,也“高”在效率上,还“高”在效果上。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涉及检察办案理念、机制、能力建设的与时俱进、守正创新,辩证认识并准确把握其逻辑内涵并正确处理各类关系,是指引改革方向、提升履职质效的前提。
(一)理顺“质量与数量”关系,夯实高质效办案的坚实基础
质量与数量分别体现客观事物的内在性质与外在规模,两者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一方面,办案数量是基础,质量要在合理的办案数量中体现。高质效不仅要求个案办理精益求精,也要求总结类案发案规律特点,统一监督标准并促进执法司法机关减少法律适用差异。没有一定案件数量的积累,无法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突破,同时数量不足也将导致数字研判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数字检察的优势将无从发挥。另一方面,办案质量是前提,如果办案质量没有保障,办案数量越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反而越大,离开办案质量去追求办案数量注定得不偿失。在统筹办案数量和质量时,必须把案件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提升检察履职办案效能。
(二)统筹“办案与监督”关系,凸显高质效办案的监督内涵
办案与监督并非天然合一,没有监督内涵的检察办案很难真正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及其职责使命,也难以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通过“监督”才能解决执法司法不公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检察人员监督意识不强、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办案与监督可能出现“两张皮”。因此,只有坚持寓监督于办案、以监督促办案,把理念上的监督与制约、方法上的刚性与柔性、措施上的侦查与调查更好地有机贯通,才能将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融于一体,以高质效检察办案强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
(三)协调“实体与程序”关系,厚植高质效办案的正义底蕴
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主要表现为结果正义,要求事实认定正确清楚,证据审查判断准确合法及时,法律适用准确。程序正义主要表现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尽管程序正义在保障实体正义的同时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但法治说到底还是要满足社会公众的实质性需要。换言之,程序正义可以说服法律人,实体正义才能真正宽慰老百姓。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过程中,要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辩证统一起来,把纠防冤错案件与维护法治权威融汇于案件办理全过程。
(四)平衡“打击与保护”关系,增强高质效办案的社会认同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家总体安全面临诸多风险考验,维护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打击犯罪”这一手无论如何软不得。同时,也要立足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彰显法治精神,把公平正义细化落实到每一个诉讼环节。在办案中要注重区分新形势下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毫不动摇严惩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而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过失犯罪应着眼矛盾化解、劝和促赔,以更切实有效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五)把握“公正与效率”关系,拓展高质效办案的方式路径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社会普遍信守的基本价值。在确保公正前提下,效率越高,效果越好;相反,公正缺失,越有效率,危害越甚。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公正与效率并重对于确保司法权威的基础性价值。因此,研判办案效率必须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具体而言,司法公正就是坚持依法办案,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注重效率则意味着作出高效、公平、高质量的司法决定。效率价值既包括诉讼经济原则追求的经济合理性,也包括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在效率价值受到侵蚀时,结果公正也会受到影响。理想状态下,效率与公正是统一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持续时间越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遭到减损的可能性就越大,物质成本、精神成本也会持续增加,因此,检察履职办案要以达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兼优的良好效果为目标。
(未完待续)
来源:学习强国